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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谁说了算?

来源: | 发布日期:2026-05-19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惠及广大居民的民生工程,但实施过程中经常遇到低层业主的阻挠。本期“举案说法”结合兰州市城关区一起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纠纷案例,聚焦加装电梯究竟是个别业主一票否决,还是多数业主依法决议有效这一问题,解读民法典有关规定。

广州老旧小区旧楼加装电梯

典型案例:兰州市城关区某老旧小区一单元符合加装电梯政策,经审批完成备案并公示。前期征求意见时,仅一名业主未表态,其余均书面或口头同意,公示期无人异议。施工启动后,二楼、三楼3名业主以“影响居住环境”为由强行阻挠,甚至破坏已完工部分。高层业主承诺无需其分摊费用并多次恳谈,仍无法化解矛盾。社区调解无果后,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将阻挠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加装电梯项目已征询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均占比在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的意见,并获得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均占比在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的同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遂依法判令被告不得阻碍原告等业主加装电梯项目的施工。

问: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法定表决规则是什么,少数业主能否反悔阻挠?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明确,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属业主共同决定重大事项,需满足“双三分之二”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业主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经参与表决业主的“双四分之三”(专有部分面积、人数均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决议即合法有效。我国法律并没有设定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个别业主一票否决的制度。制定这样的表决规则,核心是兼顾民生公益、邻里多方利益,平衡业主决策效率与公平正义,避免因极少数业主反对,导致惠及多数住户、保障老年群体出行的民生工程搁浅。

单元参与表决的面积、人数远超“双三分之二”,同意比例远超“双四分之三”,且全程公示、备案合规。低层业主前期未异议,施工后反悔阻挠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合法决议对全体业主具约束力,少数人不得以个人意愿推翻集体决议。

问:低层业主因加装电梯受影响,擅自破坏施工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相邻关系的规定,邻里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互负法定合理容忍义务。

若加装电梯方案符合国家建设规范(采光、通风、噪音等达标),未造成实质性损害,低层业主应履行容忍义务;若认为影响超出合理范围,须通过协商补偿、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权益,绝不能暴力阻挠或破坏施工。擅自阻拦、破坏施工属违法行为,需赔偿施工损毁费用、工期延误损失等民事责任;若损毁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将追究刑事责任。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暴力阻挠、破坏施工的行为,绝非合理维权,而是违法违规行为,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问:遭遇少数业主阻挠加装电梯,其他业主该如何合法维权?

答:业主想要合法推进加装电梯、维护自身权益,要按照步骤依法处理,全程守住法律底线。第一,筑牢程序基础。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完成表决、公示、审批备案,留存表决签字、公示照片、审批文件等证据,确保每一步合法合规,夯实维权依据。第二,优先协商调解。主动沟通低层业主,针对性化解分歧——可通过费用减免、适当补偿、优化施工方案(如调整电梯位置、采用低噪音设备)等兼顾其合理诉求,减少矛盾。第三,及时报警制止违法。协商、调解无效时,遇强行阻挠或破坏,第一时间报警,公安机关可现场制止,同时固定出警记录、现场视频、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第四,“诉讼维权+行为保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加装电梯决议合法有效,并判令对方停止阻挠、赔偿损失。诉讼期间可申请行为保全,法院最快24小时内作出禁令裁定,责令立即停止阻挠,避免损失扩大。来源:新甘肃·甘肃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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