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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市番禺区,一座建于1999年的高层住宅楼——粤某阁,正经历一场关于电梯更换的纠纷。这座25层、192户的建筑物共用两台电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老旧电梯逐渐暴露出严重问题。2021年,某专业电梯公司在例行维保中出具报告,指出电梯存在主钢丝绳磨损、限速器更换不符合年审标准、编码器故障、曳引轮磨损、主机刹车鼓老化及变频器系统不稳定等隐患,确认电梯部分电子器件已老化至需要更换的年限。面对这一关乎业主生命安全与日常出行便利的关键问题,几位热心业主自发组织了一场电梯改造行动,旨在实现旧梯焕新,确保楼栋居民的安全。然而,这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最终演变为一场法律纠纷,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受理,并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成为广州首宗旧电梯楼业主自发更换电梯引发的典型案例。本案不仅揭示了老旧小区在电梯改造中面临的挑战,更通过司法裁决肯定了业主共有权的正当行使,为类似社区自治项目提供了重要参考。
电梯作为建筑物的核心附属设施,直接关系到业主的生命健康权和基本生活需求。粤某阁的电梯问题由来已久,2021年初,部分业主意识到更换的必要性,于是主动发起电梯改造计划。其中,两名业主(以下简称原告业主)联合其他住户,通过公告栏、大堂电梯旁及大门等区域多次公示更换方案,包括详细的比价情况、费用分摊标准等核心信息。这一旧梯焕新工程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因此在集资过程中,原告业主采用一对一面谈和集体公告的方式征求意见。截至签订正式合同前,共有144户业主参与表决并陆续支付分摊费用,远超过法定比例要求。整个进程透明公开,确保多数业主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最终,一台电梯成功更换并通过检验,目前已投入运行且采用刷卡使用机制,约170户业主已履行付费义务,但仍有20多户拒绝支付分摊费,其中包括几名被告业主(以下简称被告业主)。由于协商未果,原告业主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业主承担相应分摊费用。这一案例凸显了在社区自治框架下,电梯改造项目的复杂性与业主间的利益冲突,但更展现了公民自发推动旧梯焕新的良善意愿。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在一审中,对本案进行了全面审查。法院首先从必要性角度出发,评估电梯更换的紧迫性。尽管粤某阁缺乏业委会组织,也未召开正式业主大会,但法院认为,老旧电梯的行业使用年限、折旧状态、频繁故障及维修成本分析表明,更换确有必要——它不仅关系到业主的生命安全(如钢丝绳磨损可能导致坠落风险),还影响日常出行便利。法院进一步指出,在国家标准缺失的情况下,业主生命安全应作为首要考量,因此肯定了电梯改造的不可或缺性。其次,在合法性维度上,法院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和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且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同时,第二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改建建筑物附属设施(如电梯更换)需由业主共同决定,表决门槛为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其中重大事项需经参与表决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本案中,原告业主虽未召开整栋楼业主大会,存在程序瑕疵,但其通过一对一签名方式征集意见,获得了144户表决支持(远超法定比例),且绝大多数业主以缴费行为实际支持方案,并履行了公示程序。法院认为,将“业主共同决定”局限于业主大会形式不符合现实需求,容易不合理限制业主自治,因此认定该电梯改造过程基本符合程序合法性要求。最后,在合理性层面,法院强调,粤某阁作为老旧小区,电梯更换工程牵涉众多利益主体,组织难度大、耗时长久、成本高昂。原告业主作为志愿者,无偿投入人力物力推动旧梯焕新,具有显著的“正外部性”——它不仅保障了住户安全,还提升了社区整体宜居性,彰显了公民积极行使权利、促进“共建共治共享”社区治理的努力。这种利他行为应受到司法尊重与正向评价,符合社会倡导的公平正义原则。基于必要性、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综合考量,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业主向原告业主支付分摊费用,确保公平与效率的平衡。被告业主之一不服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全面复核证据,维持原判,强调实际操作中的瑕疵不影响整体正当性,并呼吁尊重业主自治成果。
本案的司法裁决不仅解决了具体纠纷,更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首先,它确立了业主共有权行使的正当性标准,通过必要性、合法性与合理性的三维框架,为类似旧梯焕新项目提供了清晰指引。法院在审理中兼顾公平与效率——公平体现在保护所有业主权益,避免少数人“搭便车”;效率则表现为支持社区自发行动,避免官僚程序拖延。其次,案例肯定了业主自发组织的电梯改造行动,将其视为社区自治的典范。在粤某阁这样无业委会的老旧小区,业主志愿者克服重重困难推动旧梯焕新,不仅解决了安全隐患,还增进了邻里互助精神。法院的肯定性评价强化了“居有所安、睦邻友好”的传统美德,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与幸福感。最后,本案彰显了民法典的实践价值: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七十八条的条文被灵活应用,确保了业主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例如,法院重申业主不得以放弃使用电梯为由拒付分摊费,这有助于预防未来类似纠纷。同时,案例警示社区在电梯改造中应加强前期沟通与透明度,减少潜在冲突。总体而言,广州首宗业主自发更换电梯案树立了司法标杆,鼓励更多老旧小区开展电梯改造,助力城市更新与社会和谐。通过旧梯焕新,社区不仅提升了硬件设施,还凝聚了人心,体现了法治社会中公民自治与司法保障的良性互动。
在总结本案时,法院强调,电梯更新作为一项集体事务,需平衡个体利益与整体福祉。粤某阁的成功经验证明,当业主以合理方式行使共有权时,司法应给予支持性裁决。这不仅维护了团结互助的社区环境,也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了可复制的模式。最终,法院呼吁广大业主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共同推动旧梯焕新工程,以法律为基石,构建更安全、更和谐的居住空间。正如本案所示,业主的自发努力与司法公正相辅相成,共同书写了社区治理的新篇章。